公告日期:2026-04-29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26]第 2-01212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26]第 2-01212 号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一)前期会计差错”所述,经对子公司塑料贸易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贵公司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部分塑料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事项,导致贵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不准确。
贵公司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进行追溯重述。我们对公司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审计,但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会计期间的恰当性。
2、贸易业务收入事项
我们对子公司塑料贸易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但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报告期相关塑料贸易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
3、立案调查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所述,贵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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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6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贵公司立案。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立案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立案调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在审计中遵守了适用于公众利益实体财务报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信息
贵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贵公司 2025 年年度报
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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