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大信对公司 2025 年度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 2-01212 号)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 2-0121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内容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原文如下:
“我们审计了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
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经
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一)前期会计差错”所述,经对子公司塑料贸易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贵公司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部分塑料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事项,导致贵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不准确。
贵公司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我们对公司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审计,但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会计期间的恰当性。
2、贸易业务收入事项
我们对子公司塑料贸易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但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报告期相关塑料贸易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
3、立案调查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所述,贵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6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贵公司立案。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立案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立案调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在审计中遵守了适用于公众利益实体财务报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信息
“贵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贵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如上述“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我们无法就贵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期间的恰当性,以及可能对比较财务报表和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与该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原文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在本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财务报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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