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的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同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防范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之下属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进行核实、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信用良好,并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
(3)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4)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同时应对提供担保的利益及风险进行评估,财务部在完成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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