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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8:13:03 股吧网页版
莱宝高科: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6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 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裕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1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25,264,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1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00,020,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8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5,244,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6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3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244,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66%。

8、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基本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该制度全文登载于2026年6月1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224,36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4%;反对832,1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4%;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346,4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35%;反对832,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62%;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董楚律师、郭琼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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