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证券监管机构 2025
年发布并施行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已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根据《公司法》
第一条
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以及证券监管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机构2025年发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公司章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布并施行的其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 他有关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同时结合《公
定本制度。 司章程(第十
四次修订稿)》
等相关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结合公司实际
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 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
第三条 情况和满足公
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 司治理规范化
权的子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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