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4月 25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9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5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cninfo.com.cn)发布了《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副董事
长赵彩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300,270,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2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资料。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 2025 年 5 月 12 日当天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4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858,322 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贵公司发布的《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入本次会议审议议程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6,743,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 36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弃权 21,9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6,74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 36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弃权 25,5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6,739,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3%;反对 363,02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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