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简称“( 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 公司法》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
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当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前两条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决定应以决议方式作出,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由董事长再次向董事会发出书面提议,董事会收到书面提议后五日内仍不能作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决定或者作出不召集临时股东会决定的,董事长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