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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沧州明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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