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度及 2026 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四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财务顾问”)接受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收购方”)的委托,担任其收购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州轻工
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即于立辉先生、赵明先生)、东塑集团实际控制人于桂亭先生签订了《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桂亭 于立辉 赵明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东塑集团、于桂亭先生、于立辉先生和赵明先生分别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广州轻工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东塑集团持有的公司 166,539,465 股股份,该部分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股份数量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10%,同时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 159,609,160 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6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广州轻工,广州轻工通过直接持股联合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 19.78%股份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
2026 年 2 月 9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于 2026 年 2 月 6
日过户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至 2027 年 2 月6 日止。
2026 年 4 月 22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一季度报告。
通过日常沟通,结合上市公司的2025 年年度报告与 2026 年一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 2025 年度及 2026 年一季度的持续督导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不触及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广州轻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66,539,4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10%,同时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 159,609,160 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6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广州轻工,广州轻工通过直接持股联合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19.78%股份表决权,未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况。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2025 年 10 月 15 日,广州轻工与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先生、赵
明先生签署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意向性协议》。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及表决
权委托意向性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对《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意向性协议》主要内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5 年 12 月 15 日,广州轻工与东塑集团、于桂亭先生、于立辉先生、赵
明先生签署了《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桂亭 于立辉 赵明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东塑集团、于桂亭先生、于立辉先生和赵明先生分别出具了《不
谋求控制权承诺函》。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对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相关协议及不谋求控制权承诺的主要内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上市公司对广州轻工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州轻工的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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