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1.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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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化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董事长韩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陕西
省兴平市东城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所见证律师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
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3,710,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5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0,430,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3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80,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共计 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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