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入档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上述部门、单位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在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资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盈利预测等财务信息;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
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