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可以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下同)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
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对外投资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收购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陕西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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