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信息及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三章 股份转让管理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人员信息及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担任职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离职日期以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日期为准;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转让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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