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及考核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由公司发放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本细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全
部独立董事参加。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后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职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前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董事
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企业管理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及方案;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激
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股权激励事项中的审核职
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阅,并就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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