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处的行业上下游行业或相关行业情况,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者解聘事宜,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单项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或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宜;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负责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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