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公司的收购人,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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