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到参股公司担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收购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证券时报》)和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事件以及该等事件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的决议及出具的意见。
(四)公司(含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事项(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它的重要交易。
上述第 3 项、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其余交易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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