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6-008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 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务所的行为,提升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审核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内控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
展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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