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公司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基本原则:
(一)体现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
机制,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保障广大职工收入有序、合理、公平增长。
第七条 公司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效率与公平并重,健全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第八条 公司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普通操作岗位人员的岗位价值,建立以岗效工资制为基本工资制度的多元化分配体系,统筹公司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薪酬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多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殊奖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 10 万元/人/年(含税),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可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职级薪(即基本薪酬,下同)、绩效薪酬、津贴、特殊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级薪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劳动力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驻外(三明市区以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地点行政区域、交通和生活情况,在现行职级薪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增加。
(二)绩效薪酬反映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和价值创造,由组织绩效奖和个人绩效奖组成。
(三)津贴按照公司制定的津贴发放规定执行。
(四)特殊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单项奖励: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发放的单项奖励包括:参与公司科技进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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