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6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收购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广拓”),一致行动人为李光太与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广泰投资”),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开信息查询,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威海广拓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街 16-6 号 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光太
认缴出资额 9,50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2MAK45LDC2L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25-12-17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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