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2 18:52:21 股吧网页版
威海广泰: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广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李光太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广泰投资”)持有的威海广泰 26,61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所涉及的免于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收购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实,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且广泰投资、李光太均直接持有 威海广泰股份,威海广拓与广泰投资、李光太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开信息查询,该等主体的 基本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威海广拓

企业名称 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街 16-6 号 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光太

认缴出资额 9,50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2MAK45LDC2L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25-12-17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