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HuatangLaw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海广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二)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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