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方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
2、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位于
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 369 号的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公告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720,3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3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0,753,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05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8 人,代表股份 966,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6,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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