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赠与或受赠资产;
(4)兼并或合并法人;
(5)出让或受让股权;
(6)提供或接受劳务;
(7)代理;
(8)租赁;
(9)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提供资金或资源;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提供担保;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合伙投资企业;
合作开发项目;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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