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满离任、
被解除职务或解聘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条第二款情况外,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 报告时生效。除前述规定外,有关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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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发布新规定且对董事任职资格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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