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董
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东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14 点整在济南市山大北路 23 号公司五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史建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25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1,171,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6837%,其中:亲自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61,503,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837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55 人,代表股份 9,668,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461%。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6 年4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和 2026 年度工作计划
2、《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5、关于与各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议案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会上,独立董事就 2025 年度的工作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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