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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9 23:39:26 股吧网页版
*ST紫鑫:紫鑫药业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30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王秀宏、杨姗姗 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规则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进行审查、验证和见证,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见证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此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审议与表决程序等事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董事会分别于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更正后)》。

2023年5月18日,董事会根据单独持有公司 7.7%股份的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提交
董事会的名为《关于提名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新) 》的临时提案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和第十次会议召开时,公司董事长已经辞职,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并分别委托董事田丰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孟祥金主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主持人系经副董事长委托方式产生,产生方式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主持人不具有董事身份也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期间,现有履职董事封有顺、田丰、闫忠海、任跃英对于推举田丰主持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及推举孟祥金主持第八届第十次董事会的相关事宜予以确认。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次会议主持人选定及人选确定存在瑕疵,但因该上述事宜已经现有履职董事予以确认,相关程序问题不影响董事会会议效力。

经审查,公司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确定、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

(二)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9日下午15时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
9:15-9: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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