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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34:49 股吧网页版
康强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沟通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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