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利用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募投项目建设需求。
(二)理财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且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必须以本公司名称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主要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中心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同时也负责日常的监督。
(二)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计。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法务部门对相关文件协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理财产品管理控制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提出理财方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达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权限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
(三)财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与相关机构签订合同(协议)、结算文件等,办理理财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财务中心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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