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有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四十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筹备和通知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提案,及时向董事长或者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股东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