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并且应按照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二)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裁(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其他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财务部、总裁(总经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公司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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