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四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行政处罚或者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还应当披露前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原因、与前后任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2)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3)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4)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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