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买卖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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