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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