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及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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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及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058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科陆电子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以及因激励对象离职及考核等事项引致的期权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科陆电子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及调整、行权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科陆电子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项。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科陆电子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陆电子为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陆电子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科陆电子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行权以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陆电子为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科陆电子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科陆电子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科陆电子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及《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
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行
权及本次注销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陆电子为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二、 关于本次行权相关事宜
(一) 本次行权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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