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60 号
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同心路 135 号;
武剑飞,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学谦,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陈莹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武 宁,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汇洲)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5〕74 号),ST汇洲存在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 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2019 年至 2020 年,ST
汇洲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世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 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ST汇洲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业务,2019 年、2020 年累计虚增收入 5990.19 万元、9688.5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08%、13.42%;累计虚增利 润总额 1415.84 万元、1777.0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
的 0.88%、8.72%,导致ST汇洲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ST汇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ST汇洲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学谦、财 务总监陈莹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汇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汇洲董事会秘书武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ST汇洲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学谦、财务总监陈莹莹、董事会秘书武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ST汇洲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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