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
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
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
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可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
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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