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9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金额:涉及股权回购款 12.14 亿元及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6 月,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天邦”)
作为原告,因股权回购纠纷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和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世伟集团”)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律师费等。安徽合肥中院已受理诉讼申请,案号((2024)皖 01 民初 594
号 ) 。 本 案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安徽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
皖 01 民初 594 号,一审判决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 1,214,136,986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此后以 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
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90,000 元、保全担保费
191,558.25 元。天邦食品及汉世伟集团已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提起上诉,二审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开庭。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安徽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
皖民终 117 号,二审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50 元,由上诉人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5,823.09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03%。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国元天邦进行协商,争取妥善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皖民终 117 号;
2、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表: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序号 收到应诉通知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受理机构 案件进展
书/传票时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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