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
构”)作为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天
邦食品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人审阅了天邦食品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查
阅了天邦食品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文件,审阅了《天
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多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天邦食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本次内控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
公司各部门,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生物安全管理、销售业务、
采购业务、合同管理、重大投资管理、全面预算、财务报告、内部信息传递、内
部控制监督、担保业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利润总额的错报金额可能导致的财务
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重要缺陷: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控制环境无效;
②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③其他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
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
③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产损
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0.5%
且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
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②遭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③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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