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优化投资决策流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或者为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设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谨慎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禁止投资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投资负面清单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前述2到6项所述指标,应当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根据相关授权进行决策,但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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