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的薪酬管理,保障董事依法履职行权,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具体包括:非独立董事
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董事薪酬考核方案的管理
机构,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其薪酬按照所在单位或上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2、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制度确定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具体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按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或正常工作需要,任期不满一年的,薪酬或津贴按实际任期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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