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
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接受董事会指导和监督。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组,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公司审计组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机构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的规定任免。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进出口业务活动及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十)本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券数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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