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三)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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