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任免。
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任命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含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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