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最终裁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
(1)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主张:嘉能可公司第9至第10合同年未按合同履约及嘉能可公司提取信用证事件索赔损失人民币15,699.59万元(不含利息)。
(2)嘉能可公司主张:第1、7合同年存在拒绝接收货物及未按照合同第13条约定执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至少3,434.49万美元(不含利息);第5至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延迟开立信用证、未提供采购计划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新诉请,损失金额为3,836.22万美元(不含利息)。共计7,270.71万美元(不含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产生损失,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51%的
股权比例,向本公司(电投能源)予以补偿。综合责任划分两种极端情形测算,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需承担的仲裁总责任区间为
810 万美元至 4,472.19 万美元,已扣划 2,000 万美元信用证资金
可抵减本次相关责任额度,抵减后本期及未来期间责任金额上限不超过 2,472.19 万美元。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事项产生相关损失支出,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51%股权比例向公司给予补偿,对应补偿额度区间为413.1 万美元至 2,280.82 万美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赔偿责任的分摊仍未明确,公司暂无法准确量化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按上述损失及补偿区间研判相关或有负债风险;待后续责任划分明确后,公司将及时核定实际损失及对应补偿金额。
近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收到《氧化铝<销售合同>
最 终 裁 决 ( 利 息 和 费 用 部 分 除 外 ) 》 ( 案 件 编 号 :
HKIAC/PA19096/PA21191),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交叉申请人: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3月18日,协议各方将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
列为合同共同买方。截至本公告日,该公司与电投能源和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无股权关系)。
(三)被申请人:嘉能可公司
(四)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案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
2.受理日期:2019年4月30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 年 4 月 11 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嘉能可公司签订了
《十年期氧化铝合同》,合同总量 250 万吨,每个合同年交货量25 万吨,其中约定“国产氧化铝交货量不得超过交货总量 40%(即每合同年国产氧化铝交货不得超过 10 万吨)”和“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仲裁、争议处理需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UNCITRAL 仲裁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至第 9、10 合同年,嘉能可公司在双方未对合同第
8.5F 条修改的情况下,超比例交付国产氧化铝、未足量供应进口氧化铝。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要求嘉能可公司解决超比例交付国产氧化铝的问题,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嘉能可公司拒绝交付进口氧化铝。
(一)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请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提请仲裁申请(HKIAC/PA19096)。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以嘉能可公司违反合同 8.5F 条约定,向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主张损失金额合计 15,699.59 万
元(不含利息),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 9 合同年损失金额 8,053.02万元,损失金额=未交付进口货物×(违约时的市场价-合同价);二是第 10 合同年损失金额 7,560.95 万元(同上);三是要求嘉能可公司返还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2,000 万美元备用信用证及相关利息,承担备用信用证延期费用 85.62 万元。
(二)嘉能可公司反诉诉请
202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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