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董事是指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与价值导向。突出战略落地、创新驱动、价值创造等分配核心要素,引导经营提质增效,助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统筹当期业绩目标与长远发展布局,构建长短兼顾、梯次衔接的薪酬激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健全递延支付、责任追偿等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管理,实现有奖有罚、权责对等。
(四)坚持内部公平和外部竞争相统一。建立与岗位价值、业绩贡献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实现内部公平;开展业绩薪酬对标,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
负责决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
负责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薪酬方案、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监控、指导薪酬制度及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资本运营部门负责配合开
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及薪酬方案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考核评价周期
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开展年度考核评价,以 3 年及以上为
周期开展任期考核评价。
第十条 考核评价方式
(一)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在考核周期初,根据公司规划发展目标,按照职责分工,设置考核指标、目标及计分规则,签订综合业绩考核责任书。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独立董事无需绩效考核,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业绩情况以及公司规划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薪酬结构与标准
(一)薪酬领取形式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领取董事津贴,根据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2.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公司每年度给予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会通过的标准执行。依法依规不得在本公司取酬的非独立董事,不予计发任何薪酬、津贴、补贴,按相关法规规定落实。
3.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二)薪酬结构与标准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他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具体管理职务确定基本薪酬;根据综合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在工资总额内确定个人绩效薪酬;根据专项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奖励有关制度兑现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