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科学配置决策权力,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央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遵
照国资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的行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不
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授权范围,不得超
越职权违规授权;授权事项明确、行权机制规范、检查评估到位。
(二)务实授权原则。授权事项与额度标准应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水平等实际,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确定,同时考虑授权对象的职责定位、时间效率等量力而行。
(三)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把握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严控对高风险业务、风险事件发生较多业务领域,以及新进入业务领域的授权,确保整体风险可控。
(四)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结合公司战略定位,承接好集团公司授权,激发所属单位活力,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
(五)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加强授权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行权质量等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对象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主要为总经理,确有必要时也可授
权董事长。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三章 授权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 需提请集团公司决定的事项、中央企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不可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制订及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订及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非主业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子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五)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合规管理等工作体系,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九)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具体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第五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在集团公司年度计划、
预算范围内,可将职权范围内下列类别中,一定范围内的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事项,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结合实际,明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
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采购、捐赠、赞助、工程建设等涉及大额资金授权事项的额度标准,与公司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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