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本公司所属单位与本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见第三章。
第三条 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公司及所属
单位的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关联交易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发生交易活动之前,
相关责任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
交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判断是否履行本公司相应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关联交
易事项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程序。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款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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