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85 年,
2012 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超过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截至 2024年末,全所从业人员 3945 人,其中合伙人 175 人、注册会计师 1031 人,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2024 年度实现业务收入 15.75 亿元,其中证券业务收入 4.05亿元,为 221 家上市公司(含 H 股)提供年报审计服务,覆盖制造业、信息技术、电力热力等多个行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聘任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关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有序推进审计工作。审计组在执行控制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的基础上,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按时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11 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九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 202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项目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诚信记录良好,与会委员一致同意新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并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的资格。在 2025 年度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对该所
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确认其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投资关系、密切经营关系,审计成员与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获取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之外的任何经济利益,审计工作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了双重独立。同时,审计组成员具备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证书,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项目组参审人员包括 7名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均未收到过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无证券市场不良记录;项目组核心团队人员稳定,未临时更换或中途退出。
2.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相关审计事项
2025 年度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策略、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工作进展等进行了充分沟通。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改进意见,公司已采纳并将实施改进。审计委员会认为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程序执行到位。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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