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生产经营中主要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结合销售及生产采购计划,通过开展期货合约或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对冲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从而达到稳定采购成本或销售利润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与决策;
(二)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管理细则;
(三)负责评审及决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团队负责人任命及人员授权;
(五)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风险事项的监管。
第六条 执行团队是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经期货套期保值委员会授权,设置期货交易员、市场研究员、采购部经理、期货部经理、套保会计、资金管理人员、风控主管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调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上报期货套期保值委员会审批;
(二)负责制定/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管理细则;
(三)现货风险敞口的识别与管理;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执行及过程管理;
(五)会计结算每日核对;
(六)风险识别与预警处理;
(七)负责期货平台选择及其他期货日常业务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执行层各部门人员应当有效隔离,确保业务执行的独立性。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授权额度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如下:
1、套期保值计划的制订:编制计划和具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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